EB-1C,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,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,一经批准,主申请人、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,成为美国永久居民。
此项目较投资移民(EB-5)而言,有如下优势:
1)启动资金少,且资金来源审核不严;
2)资金安全性好,可控,安心;
3)子公司运营满一年可递交正式绿卡申请,无需临时绿卡过渡。
1. 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,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。
2. 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,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,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继续工作。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(总裁,总经理,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)。
3. 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,由美国雇主,即海外公司的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向移民局提出申请,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以上。
4. 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,并雇有合理的员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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